第一条为规范美容美发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美容美发服务是指:
(一)美容服务;
(二)理发服务;
(三)洗染服务;
(四)烫、吹、拉、焗服务;
(五)销售化妆品、日用品、饰品;
(六)医疗性美容、健身按摩服务;
(七)其他服务项目。
第一条为规范美容美发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美容美发服务是指:
(一)美容服务;
(二)理发服务;
(三)洗染服务;
(四)烫、吹、拉、焗服务;
(五)销售化妆品、日用品、饰品;
(六)医疗性美容、健身按摩服务;
(七)其他服务项目。